朗读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规范救灾物资管理,提高全市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台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民政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17年1月18日
台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规范救灾物资管理,提高全市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民发〔2012〕54号)、《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浙民救〔2014〕191号)、《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台政办发〔2013〕1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救灾捐赠资金,由民政部门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按照分级储存、分级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本级救灾物资的储备规划,并确定年度购置计划。
第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救灾物资的购置、储备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救灾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经费的落实。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公开救灾物资采购、储备、使用、回收等情况,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储备和购置
第八条 市级救灾物资除市民政局直接储备外,可委托县(市、区)民政局定点储备。担负定点储备任务的县(市、区)民政局为代储单位,负责市级救灾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
各县(市、区)可在自然灾害多发的乡镇(街道)和远离乡镇(街道)的偏远村落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点。
第九条 救灾物资储备的品种应涵盖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物品和救灾应急救援的基本设备。各县(市、区)应根据当地灾害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本级救灾储备物资的品种和数量,保障当地一般灾害情况下救灾工作的需求。市级储备的救灾物资主要用于应急调用以及补充各县(市、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时的紧急需求。市级救灾物资储存品种主要是:
1、生活保障用品类物资,包括棉被、毛巾被、棉衣、草席和应急生活保障包等;
2、生活保障设施类物资,包括帐篷、床、应急照明设备、简易厕所等;
3、应急救援类物资,包括橡皮艇、冲锋舟、救生衣、抽水机等。
第十条 民政部门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救灾物资的使用情况,商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购置本级救灾储备物资。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需要追加救灾物资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应急购置计划。涉及灾民紧急救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的紧急采购项目,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在保证采购货物质量和售后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以合理的价格向一个或多个供应商直接购买。
第十一条 救灾仓储物资应实行封闭式管理,专人负责、专账管理。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和出入库登记、安全巡查、设施维护、储备物资情况报告等制度。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民政局上报救灾储备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包括储备的主要救灾物资的名称、规格和数量,回收、报废的救灾物资品名和数量等。
第十二条 救灾物资储备可采用救灾物资仓库储备和委托商(厂)家代储两种方式。其中,委托代储的救灾物资,以保质期较短、消耗量较大、供货渠道较多的物品为主。食品类救灾物资原则上采取委托商(厂)家代储。
委托商(厂)家代储时,应选择交通便利,供货能力强,且能在接到调拨指令后4个小时内将相关物品送达灾区的商(厂)家。
第十三条 实施救灾储备物资入库验收制度,严格检验程序,切实把好质量关。对新购置的物资,应进行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的核对和质量抽检。对检验不符合标准的物资,应退回或责令供货方整改,待物资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十四条 救灾物资存放应做到:
(一)标签规范,标明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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