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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体制改革专题会议纪要(2017年8月22日)
2017年7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同志、国家能源局副局长王晓林同志主持召开电力体制改革专题会,研究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会议听取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运行局、价格司,国家能源局电力司、法改司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局关于新疆、内蒙古、甘肃、广西、江苏、山东等地燃煤自备电厂规范建设及运行专项督查情况的汇报;国家能源局法改司关于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关于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试点进展情况的汇报;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关于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有关情况的汇报;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关于清洁能源发电跟踪评估工作情况的汇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关于全国电力交易机构联盟组建方案的汇报,并明确了下一步的重点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运行局、基础司、价格司和国家能源局法改司、电力司、新能源司、市场监管司、资质中心负责同志,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局负责同志,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以及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同志,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议定了以下事项:
一、开展燃煤自备电厂专项治理。会议指出,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是电力体制改革和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一项重要内容。近期专项督查情况表明,一些地方燃煤自备电厂装机规模较大,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包括违法违规建设、落后产能较为严重、基本未承担或少承担社会责任和调峰义务、欠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环保排放不达标等。对于这些问题,必须从国家层面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否则将影响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下一步,要在六个督查组调研报告的基础上形成汇总报告,向委主任办公会和能源局局长办公会报告。
要抓紧制定燃煤自备电厂规范建设和运行的专项治理方案,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一是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要求,新建燃煤自备电厂,一律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不得超出规划核准,也不能放在工业项目中备案。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二是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和没有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自备电厂。清理工作要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落后产能要纳入去产能范围坚决淘汰,公用电厂去产能的政策,自备电厂也要坚决执行;不符合自备电厂建设条件的应依规转为公用电厂,要借鉴石油天然气、煤炭行业去产能和处理违法违规问题经验,通过减量置换、购买淘汰落后指标等方式,把违法违规建设的自备电厂整改纠正到位。三是限期征收政府性基金和系统备用费。自备电厂一律要依政策缴纳政府性基金和系统备用费,未缴纳的必须限期清收,实施中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四是限期完成环保改造。自备电厂必须按照公用电厂的标准进行环保改造。五是明确政策性交叉补贴的承担范围。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必须与其他工商业电力用户一样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政策性交叉补贴的核定要以省为单位,把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当承担的政策性交叉补贴纳入到所在省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总量中去。省政府不向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收取的,由地方政府在省域范围内统筹,不能让全国其他电力用户多承担交叉补贴。六是明确自厂承担调峰责任的具体办法。七是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八是明确政策鼓励发展的自备电厂。对于余热余压发电的自备电厂、以背压形式热电联产的自备电厂、特定企业和军工企业的自备电厂、综合利用自备电厂、以消纳新能源为主的自备电厂等,也要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体现鼓励发展的政策导向。这项工作由体改司、电力司牵头,价格司、运行局、基础司和能源局法改司、市场监管司、资质中心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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