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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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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工作责任,全面推进台州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强化监督管理,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严格落实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对台州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 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实施情况考核指标根据国家对先行区建设考核要求以及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包括土壤风险管控目标、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否决性指标。

土壤风险管控目标包括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完成情况2项指标。

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农业用地安全利用、污染地块安全利用、未利用地开发管理、工矿企业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和保障措施等8大重点任务39项指标。

否决性指标1项: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因土壤污染导致的农产品安全和人体健康危害事件。

各项指标年度考核要求,由考核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台州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年度计划及省厅年度计划研究提出,于每年315日前书面报送台州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美丽台州办。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制。根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情况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打分,满分均为100分,两类得分中较低分值作为评分结果。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含)且按分值排名前3位的为优秀,90分以上但未排入前3位的以及70分以上(含)90分以下的为良好,60分以上(含)、70分以下的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未完成年度土壤风险管控目标或者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因土壤污染导致的农产品安全和人体健康危害事件的,其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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