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分中心,各处室: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台州市信用“红黑名单”工作制度》(台信用办〔2017〕9号),倡导诚信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惩戒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失信黑名单”)管理,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域内发生的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记录,依法采取公布、后续监督、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当事方(人)纠正违法、失信行为,促进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安全运行。
第三条 失信黑名单的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惩戒教育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实施重点惩戒和监督管理相结合、相统一。
第四条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含县、市、区)范围内失信黑名单的认定、公布、惩戒、监督等工作;市公积金中心业务部门和各分中心负责本部门、本辖区内失信人员名单信息的申报初审、统计汇总等工作,以及实施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合作单位失信黑名单:
(一)伪造购房合同、票据等资料以协助缴存职工骗提住房
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伪造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还款明细等资料以协助缴存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三)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导致职工骗提、骗贷的合作单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单位失信黑名单: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公积金中心行政处罚的;
(二)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三)单位为职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使之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缴存单位。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整改、纠正仍未完成的,纳入缴存职工失信黑名单:
(一)职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个月(含)以上经催收仍未还款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缴存职工。
第八条失信黑名单的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核实。市公积金中心或县(市、区)分中心在提
取或贷款审核工作中,发现疑似有本办法第五、六、七条中涉及的违规情形之一的,应告知当事方(人)失信行为惩戒、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辩渠道,并留存当事方(人)相关资料,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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