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台人才领〔2017〕14号
为贯彻落实《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台市委发〔2017〕105号),鼓励我市企业设立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新引进孵化机构的资助
1.资助对象及标准
对新引进的孵化机构,经市科技局认定后,给予资金资助、提供免租创业场所或相应租金补贴。
(1)资助资金按孵化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0%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根据孵化机构规模不同分层次提供免租创业场所或相应租金补贴。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提供1000平方米的3年免租创业场所;实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提供600平方米的3年免租创业场所;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提供200平方米的3年免租创业场所。未入驻免租创业场所的给予租金补贴,使用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的,以规定面积计算;未超过规定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实际租金低于当年确定的市场平均价的以实际租金作为补贴依据。
(3)对来台州落户并能为台州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根据成立公司情况、投入情况、人才团队情况进行“一事一议”。
2.办理程序
(1)申请。孵化机构申请资金补助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投资审计报告等材料,申请场所租金补贴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场地租赁合同和租金转账证明及发票等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
(2)初审。企业所在地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科技局。
(3)审核和公示。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资助项目及经费额度,并在单位门户网站公示7天。
(4)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助经费划拨到位,免租创业场所落实到位。
二、对跨境人才项目孵化器的资助
1.资助对象及标准
境外孵化器与市科技局或市人力社保局签订合同(与市人力社保局签订合同的,需到市科技局备案),合同期为3年。境外孵化器根据合同规定,每年推荐符合“千人计划”“500精英计划”、省海外工程师申报条件的人才项目落地台州,根据引才绩效评估情况,给予相应的资助,每年最高100万元。
2.办理程序
(1)申请。境外孵化器与市科技局或市人力社保局签订的合作协议后,可申请首期资助。首期资助额度视合作协议而定,最高不超过总额的50%。申请第二期资助时,由市科技局或市人力社保局对合作协议中所约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确定资助额度,符合条件的,在每年年底前拨付。
(2)公示和拨付。审核确认的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在市科技局或市人力社保局的单位门户网站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在2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三、对众创空间、众创联盟、创业社区等新型孵化器的奖励资助
1.资助对象及标准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35万元、20万元的奖励补助。对认定后又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众创空间的,评优当年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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