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台市委发〔2017〕127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台州市鼓励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若干意见(试行)》 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8日
台州市鼓励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
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 形成“两个常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总结浙江省台州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和民间投资创新综合改革试点经验,按照国家PPP项目有关法规政策要求,规范项目操作模式;发挥民营经济先发优势,以民间投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采用PPP模式运作成为常态,PPP项目中民间资本参与或控股成为常态。力争民间投资的PPP项目数、投资额占比不低于50%。
第二条规范准入门槛。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合作方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凡是市场能做的,在项目包装、投标人形式、资质业绩等方面,创造条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前提下,支持资金实力强、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具备相应PPP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民营企业独立或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PPP项目建设运营。在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下,优先向民营企业推介PPP项目,畅通民间资本与建设项目的信息渠道;依法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同等条件下鼓励选择民间资本或有民资参与的联合体。支持中标民营企业通过基金等多种金融工具参与项目资本金的投资。开展民资参与PPP项目示范县和示范项目试点,每类项目或每个县(市、区)每年可推介1—2个示范项目开展试点,为上级主管部门探索总结民资参与PPP项目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积极争取中央、省级PPP奖补资金,对成效明显的示范县、完成采购的示范项目给予资金补贴,促进PPP项目签约、开工。
第三条支持民资参与发起。适合市场化运作的竞争性项目,鼓励民间资本直接投资建设。支持鼓励民营企业或者民资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向市PPP项目管理机构提出新建PPP项目及存量项目PPP改造。对通过市PPP项目管理机构评估筛选的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多评合一、联审联办机制。丰富PPP项目民资参与主体、参与领域、参与方式,支持鼓励通过PPP+PE形式参与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招引新兴特色产业落地。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taizhoushi/2021/0526/813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