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外事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
现将《在台州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018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在台州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招才引智环境,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在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浙江省《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监发﹝2018﹞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所有港澳台同胞(下称“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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