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近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第3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填补长江干线船舶安全管理短板,规范长江干线船舶禁限航、锚地管理和船舶试航等行为,进一步强化了船舶航行管理。为便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规定》的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规定》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长江经济带”战略的确立,长江干线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沿江经济快速发展,长江干线运输形势和通航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水上运输基础设施不断完善。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长江黄金水道基础设施投入,长江江苏段12.5米深水航道开通运输,干线9.47万公里通航里程内,建成亿吨大港14个,港口泊位22593个(散货、件杂货物年综合通过能力36.52亿吨,集装箱年综合通过能力2535万TEU)。二是运输方式明显改变。改革开放发来,我国修造船业快速发展,长江干线船舶大型化、标准化不断推进,单船运输迅速增加,传统的拖带运输逐渐退出历史。三是物流需求以及旅游和沿、跨江出行需求逐年增长。2016年长江干线货物通过量达23.1亿吨、港口货物吞吐量为26.1亿吨,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608万TEU,较2000年分别增长6.6倍、10.5倍和22.5倍,运输需求逐年旺盛。四是通航环境逐年复杂。尽管长江干线大型船舶逐年增加,但个体经济仍占比较大,干线现代大型船舶与落后的机驳船百舸争流;加之国家跨长江公路、高速公路和铁路网的开通通车,跨江大桥快速增加,长江干线水上通航环境也发生巨大变化;三峡成库,川江通航环境也发生根本性变化。五是安全环保要求越来越高。长江干线承载着沿江七省两市经济的发展,承担着沿江人民饮水安全,是我国三大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与绿色发展关系着国家经济发展,关系着人民生活稳定。
鉴于长江干线航运需求、船舶船型和通航环境的变化, 国务院批准原交通部印发的《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若干办法(暂行)》(交安监字〔1991〕781号)已难以满足长江航运安全管理的需求。据此,部通过梳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管理规定》《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并在进一步整合近年来出台的长江干线相关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遵从已有法规、规章已做出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的原则,针对长江干线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并出台了《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七章四十一条,分别为总则、船舶航行、水上交通管制、锚地安全管理、船舶试航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是:
(一)完善安全管理职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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