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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的通知(台公办〔2017〕116号)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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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市局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确保在2017年9月前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各地、各部门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起草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本级公安机关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制定重要政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确保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同步公布。解读材料主要包括:制定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的任务、重要内容、预期效果等。

二、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

要推动公安机关重要会议开放、重大决策预公开,审议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增强决策透明度。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会议,可视情邀请媒体记者、“两代表一委员”、民主监督员等参加,主要内容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主办单位在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三、大力推进决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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