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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朗读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统计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统计调查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调查证是统计调查人员依法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统计调查人员依法进行政府统计调查活动时,应当主动向统计调查对象出示统计调查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也可以持本单位颁发的工作证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

  全国性普查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持普查员证或者普查指导员证依法执行普查任务。

  第三条 统计调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格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颁发。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依照本办法建立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 统计调查证可以颁发给下列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中,直接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聘用的调查人员。

  第五条 取得统计调查证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统计知识和调查技能。

  第六条 取得统计调查证,应当由本人填写登记表,经本人所在单位或者聘用单位审查,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核准后,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聘用单位颁发。

  第七条 统计调查证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二)持证人照片;

  (三)持证人所在单位或者聘用单位名称;

  (四)发证机关、证件编号;

  (五)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第八条 持证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

  (二)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三)要求有关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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