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114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台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7〕54号)等有关规定,为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法制化和规范化,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的确定
用人单位应申报当年社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计算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至12月工资总额的月平均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当年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并根据政策实行封顶保底,即:职工个人缴费工资高于上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低于上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二、缴费工资的申报流程
(一)申报时间
从2018年起,每年年初,用人单位需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用人单位申报参保职工新增时,应当申报该职工本人第一个月工资总额作为当年该职工缴费工资。
(二)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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