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ZJJC02-2018-0006
台发改收费〔2018〕89号
台州市发改委 台州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市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椒江区、路桥区发改局、教育局,市区有关民办学校: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市区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台发改收费【2017】119号)规范和调整了市区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有关事项,各地得以认真执行。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告》(浙价法【2018】2号)和《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18]22号)精神,现就市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等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规范如下:
一、执行范围
本通知执行范围为椒江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路桥区各街道的非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职业高中学校,及市属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职业高中学校。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学费、住宿费。实施学历教育的市区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基准价标准详见附件。
学校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成本,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备案通知抄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二)代收代管费用。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成本补偿原则,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代收代管费用可以按学期预收,多退少补。代收代管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伙食费的具体标准由学校按规定的师生伙食成本合理确定,不得营利。
(三)申请单独定价。为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鼓励创办高水平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学校,促进我市教育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满足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实施教育优先战略。实行更加开放的分类定价机制,对中外合作办学、与国内知名学校合作办学,确因其办学规模和项目总投资较大、成本较高的民办学校,如要求提高收费标准,可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单独定价。
三、收费管理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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