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ZJJC01-2018-0010
台政办发〔2018〕12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家、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降成本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涉企清费减负工作,规范涉企收费管理,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清费减负成效,建立长效机制,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建立和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是加强收费监管,确保清费实效,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全面建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常态化监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二、取消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标准
(一)取消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综〔2017〕19号)文件精神,各部门要认真清理培训收费项目,对确属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的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各类非强制性、自愿委托性质的培训服务项目,不按行政事业性培训管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二)降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中介网上竞价平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通过竞价平台竞价确定。对未通过行政审批中介网上竞价平台竞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要引导中介机构降低服务收费标准,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审改办、市级相关审批部门)
(三)降低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标准。凡未制定会费收取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凡未经社团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通过的会费标准,一律不得执行;凡会费标准之外的收费,一律取消。降低会费收取标准,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的会费标准在1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按现有标准降低5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四)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对已到期或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及时返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巩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成果,对于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劳务工资保证金,企业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政府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5%。(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三、规范部分涉企收费行为
(一)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凡未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禁止各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责任单位:市级相关审批部门、市审改办、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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