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为确保市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促进我市各部门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发文稿纸和正式行文版记上方分别设立“公开方式”和“信息公开选项”,认定其公开属性,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三条 在公文认定公开属性前,负责公文制作的部门应当对公文类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其他关联行政机关的,应与其进行沟通确认。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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