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ZJJC02-2017-0016
台发改价格〔2017〕157号
关于台州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椒江区、路桥区、黄岩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和《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等精神。经研究,制定台州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居民生活用气以户(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为单位,以年为计价周期,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档:每户每年用气量30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用气价格为3.10元/立方米;第二档:每户每年用气量300—480立方米(含)部分,用气价格为3.72元/立方米(按第一档气价的1.2倍);第三档:每户每年用气量480立方米以上部分,用气价格为4.65元/立方米(按第一档气价的1.5倍)。
二、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场所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的1.1倍,即销售价格为3.41元/立方米。
三、非居民用气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要求,市区非居民用户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为3.40元/立方米,所有煤改气用户用气价格控制在省级门站价格加价0.60元/立方米以内。
四、建立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当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台州门站价格(包括管道运输费,下同)调整时,阶梯气价的第一档价格按以下计价方式作相应同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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