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江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加强对社会工作者的服务与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民发〔2009〕4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范围为具有浙江省户籍或在浙江省工作,并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本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核和证书发放工作。
第五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颁发之日起1年以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时需提供参加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相关记录证明。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但未进行首次登记的,须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完成首次登记。
第六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三)没有因违反社会工作职业道德或行业管理规范导致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七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通过“浙江省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申请。申请人登录“浙江省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系统”后,按照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选择相应的登记管理机构,填写登记申请表,并以电子照片、扫描件形式上传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第八条 受理首次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根据所通过的职业水平评价级别相应发给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或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登记证书由登记管理机构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本人。审核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持有登记证书并且在再登记受理期限内;
(三)接受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并完成《浙江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浙民社〔2017〕31号)规定的学时;
(四)没有因违反社会工作职业道德或行业管理规范导致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通过“浙江省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系统”提交再登记申请表,并以电子照片、扫描件形式上传身份证明、登记证书、接受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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