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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朗读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8月6日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交通运输系统政府合同的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台州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台政发〔2013〕121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合同,是指以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订立、履行和管理政府合同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以及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合同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完善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合同行为的管理。

  第五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分级管理、权责相适应的原则,遵循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 订立政府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参与经商办企业,不得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七条 局办公室承担政府合同管理机构职责,负责对合同统一编号、登记、统计归档等综合管理工作;各业务责任处室承担合同承办机构职责,负责合同的磋商、起草、签订和履行工作,涉及两个及以上处室的,承担主要业务的处室牵头承办,关联处室配合;局政法处承担合同审查机构职责,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局机关党委负责对问题合同的调查处理及追责工作。

  第二章 合同审查机构和承办机构职责

  第八条 合同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参与合同谈判及拟定、签订、履行、修改合同;

  (二)对报送的合同依法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三)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代理或协助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五)根据情况需要,组织专家对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评估论证。

  第九条 合同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合同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七)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三章 合同的磋商和起草

  第十条 合同承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政府合同由承办机构负责起草。起草合同过程中,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进行充分磋商。

  国家、省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格式合同文本,在格式合同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磋商。

  第十二条 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合同承办机构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预先进行分析、论证,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

  第十三条 政府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合同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金额、价款或报酬;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七)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民商事合同选择台州仲裁委员会为争议解决机构,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表述为:因履行本合同及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生效条件、订立日期、地点;

  (十)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就有关保密条款做出约定,并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四章 合同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签订。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所需经费应纳入单位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机构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政府合同,由局政法处负责初审后,提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标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但采用国家、省有关部门印制的格式合同文本并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政府合同,由局政法处负责合法性审查;

  (三)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合同,由局政法处负责合法性审查。

  在上述审查的过程中,可以委托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内容是否会产生法律风险,对国有资产、财政资产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是否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三)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五)民事合同争议处理条款是否优先选择本地仲裁机构;

  (六)涉及工程建设的合同,工程结算条款是否约定以审计结论调整工程款;

  (七)涉外合同是否约定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否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八)是否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

  采用国家、省有关部门印制的格式合同文本并且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政府合同,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订立的程序是否合法、争议解决机构的选择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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