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台公通字〔2006〕134号)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全系统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对象
全系统全体在职干部职工(市管干部除外)。
二、申请事由
(一)干部职工符合下列事由之一的,可以申请因私出国(境):
1.本人身患严重疾病须到国(境)外看病就医的;
2.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父母的;
3.本人在国(境)外有直系亲属病危或病故的;
4.探望在国(境)外留学或工作2年以上的子女,或者子女在国(境)外结婚生子的;
5.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期间申请出国(境)旅游的;
6.其他特殊事由,确需本人因私出国(境)处理的。
(二)不允许因私出国(境)的情形。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允许申请因私出国(境):
1.涉及管理机要档案等涉密特殊岗位和中央明确规定不适宜因私出国(境)的;
2.本人或直系亲属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未按规定上交个人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5.其他不适宜出国(境)的。
三、证件管理
(一)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
1.干部职工因私持有的普通护照;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证件办理
1.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在职的副科级及以上人员(市管干部除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理由、办理证件种型,填写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求的《关于同意XX同志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经局办公室审核,报局长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同时报驻局纪检组备案。
2.其他干部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理由、办理证件种型,填写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求的《关于同意XX同志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经局办公室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同时报驻局纪检组备案。
(三)证件保管
干部职工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必须交局办公室统一集中保管,本人不得私自保管。干部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暂不出国(境)和返回国(境)后10天内,必须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局办公室保管。对虽经审批同意但因故未能如期出国(境)的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在超过预订出国(境)日期15天内交局办公室保管。
(四)证件使用
干部职工申领因私出国(境),须履行以下手续:
1.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在职的副科级及以上人员(市管干部除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因私出国(境)的,由本人向局党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出国(境)的事由、时间、地点、在外停留时间等,亲笔填写《台州市文广新局因私事出国(境)申请表》(附件1),经局办公室审核,并报局长审批同意后,到局办公室领取出国(境)证件,同时报驻局纪检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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