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在安全生产中的风险管控、事故预防和经济补偿功能,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保险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6号)、《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深入推进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台交〔2018〕143号)、以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国内水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特制定安责险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责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发挥责任保险控制风险功能,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能力,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减轻企业事故风险和政府财政负担,维护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推动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基本原则
(一)部门推进、市场化运营原则。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从政策方面加以支持和推进,加大安全责险的宣传教育力度,积极组织协调,引导和鼓励企业投保安责险。同时,保险公司要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市场化运营,通过服务保障等措施建立事故预防、事故救援和事故善后处理机制,引导企业自愿投保。
(二)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原则。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和风险防控功能,加强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前期预防。保险公司将工作重点由事后救援和理赔转向事前预防,通过事前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专家指导、教育培训等有效措施,降低企业安全风险,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预防能力。
(三)多方参与、良性互动原则。企业从自身发展需要出发,积极投保安责险;保险公司应研究开发符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的安责险产品,科学确定安责险基准费率,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费率浮动政策,为企业提供日常风险管理、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保险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作;交通运输有关行业协会要积极为企业参保安责险做好宣传服务工作,努力形成多方参与、良性互动、健康良好的安责险市场氛围。
三、实施范围 未参保公路财产保险(公路营运期巨灾保险)、交通运输第三者责任险、道路运输乘运人责任险、货车顾主责任险、交强险、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一切险等其中之一险种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公路水运工程(含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建设施工等领域企业,逐步推行安责险,至2019年底前全部实施。目前已参保的团体意外伤害险等险种,到期后逐步转变成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其它交通运输企业投保安责险。
四、实施方式
(一)保险责任。安责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急性工业中毒)造成从业人员伤亡或者下落不明,依法应当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支付经济赔偿、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时,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为企业支付事故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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