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和水平,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我局制订《台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2月22日
台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正确实施,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对执法行为及相关活动的监督,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机构、交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开展的监督。
第三条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由交通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通过综合监管、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三种方式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综合监督是指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检查内容,对下级交通部门执法总体情况开展的执法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对内设机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日常执法情况开展的执法监督。
专项监督是指交通主管部门针对有关重要执法事项或者执法行为开展的执法监督。
第五条 综合监督主要是对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下列执法工作制度,特别是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四)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五)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六)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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