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台财法发〔2018〕7号
各处(室、局、单位):
《台州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0日
台州市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台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和《浙江省财政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浙财法〔20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局依照法定职责,对关系财政工作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 下列事项纳入市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全市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规划;
(二)重大财政政策和改革方案;
(三)提交市人大、市政府的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四)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机关合同的签订、行政执法行为的作出等,如属于重大行政决策,除依照本规定外,
同时需依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后评估的程序机制。
第七条 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单位)(以下简称“处室”)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和执行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组织听证工作、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执行等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议题的收集、提交、督查工作。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五)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由处室起草,也可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因财政改革与发展出现的新情况,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职能处室的,由分管局领导协商或由局主要领导确定责任处室。
决策方案起草处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决策方案起草处室应该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如有必要,应当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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