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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则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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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则》和《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已经2019年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21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以局名义发布,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在规定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发布、备案、清理、解释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则。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提请审查和审议、提出清理意见、解释等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发布、备案、组织清理等工作。

第四条  起草单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结构严谨,形式规范,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起草单位严格控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数量,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发。

不得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办公室或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不得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不得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不得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出具无谓证明等内容。

不得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应当由行业组织自律管理或者市场调节的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作具体规定。

第二章  起草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确定一个处室、单位牵头(以下称牵头起草单位),其他处室、单位配合(以下称配合单位)。

第七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组成部分一般包括: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二)具体规范,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三)法律责任;

(四)施行日期及应当废止的有关文件等。

第九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的事项外,起草单位在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上述部门的意见;

(二)内容与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关系密切或者施行后需要其贯彻执行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上述单位的意见;

(三)内容涉及一般行政管理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在台州建设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起草单位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

(五)内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起草单位应当通过举行论证会、咨询会等形式,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对征求到的意见,起草单位应当记录在案、研究处理。意见合理的,予以采纳;未采纳的,应当予以说明;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组织协调,协调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章  审查

第十条  起草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经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后,报送局办公室审查。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起草的,牵头起草单位在报送审查前应当先送配合单位签署意见;直属单位负责起草的,在报送审查前应当先送相关业务处室签署意见。

起草单位报送局办公室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包含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情况的说明;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起草过程中收集的参考资料。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应当对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属于局法定职责权限范围;

(二)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制定;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自接到起草单位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一)符合要求的,提出通过审查的意见;

(二)存在问题的,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三)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告知起草单位。

因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有关重大问题,以及遇到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局办公室可以委托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协助审查或者进行论证。

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第四章  审议和发布

第十三条  经合法性审查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交局务会议集体审议。

局务会议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由起草单位作起草说明,局办公室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由起草单位和局分管业务领导综合评估后确定为内容简单、社会影响面不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不经集体审议,由起草单位按照公文办理流程,经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局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后,报送局分管业务局领导、局长审定签批。

第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局务会议审议需要进行修改完善的,由起草单位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

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修改后,起草单位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文件政策解读报送分管业务局领导和局长审定签发。两个以上起草单位联合起草的,牵头起草单位在报送局办公室核稿前应当先送配合单位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政策解读内容主要包括:

(一)制定背景,包括制定的意义、目的、依据等;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包括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标准、期限及文件中术语释义等应注意的问题;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

(四)起草单位、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政策解读按解读内容逐条列明,可以采用“一问一答式”等方式。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向市司法局提交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合法性审查意见、政策解读等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过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印发。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件在中国台州政务公开网上公开发布。政策解读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公开。

未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依据。

第十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司法局报送备案。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提出书面审查建议,起草单位会同局办公室研究处理,在60日内书面答复当事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业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清理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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