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相关工程建设指挥部,市公路局,市质监站,市设计院:
为进一步规范台州市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完善设计变更流程,合理控制建设成本,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最终实现高质量建设管理,经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党委研究,决定对设计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台州市交通建设工作实际,对《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17〕34号)进一步细化明确。
(一)第五条重大设计变更第(三)点“特大桥、大桥的数量发生变化的”明确为:此条仅指特大桥、大桥座数增加或减少,如发生必须按重大设计变更办理;涉及单座桥单幅因局部调整跨径、增加或减少跨数,造成桥梁长度变化超过100米的,按重大设计变更办理,超过50米的,按较大设计变更办理,50米以下的,按一般变更办理。
(二)第五条较大设计变更第(三)点“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主要指软土地基路段,桥头软基处理路段等。”明确为:以上两种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发生处置方案改变,不管涉及金额多少,均需按较大设计变更办理。
(三)第六条“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明确为:建设法人在设计变更办理时,应按照合同要求严格审核,不能缺项、漏项,同一变更一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原则上不允许再次变更,除非施工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因素,需建设法人充分说明情况。
(四)第十四条“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明确为:一旦触发本条,必须要取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这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的前置条件,希望项目法人应慎重对待。
(五)第二十条“对交工验收前发生的设计变更,原则上应在交工验收前完成全部设计变更审批工作,最迟不得超过交工验收后一年;”明确为:项目法人要在交工验收前完成所有设计变更的上报和审批工作,杜绝未批先建现象。除非存在涉及仲裁、法律、审计程序无法短期完成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交工验收后一年。
二、组建市交通运输局设计变更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朱永芳
副组长:梁云
组 员:颜青鹏 钟临军 陈文杰 郭义飞 周胤 刘巍
三、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较大或重大设计变更流程
(一)设计变更文件编制。项目法人认可设计变更建议和理由后,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和变更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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