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治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等问题,进一步提升我省城镇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分类限期治理,进一步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提升全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二、治理范围
全省各地不符合要求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三、治理举措
(一)全面整改。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列出分类清单,制定治理方案,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坚持先易后难、分类推进的原则,开展有针对性的分类整改。整改类型分为4种:
1.规划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对没有列入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的,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结合旧城区改造、“三改一拆”、易地扶贫搬迁、新城开发等,修订完善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此项工作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2.应建未建问题。对照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城镇小区应当建设配套幼儿园而没有建设或缓建、缩建、停建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此项工作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规划和设计,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3.建成未移交问题。对已经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当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明确具体移交方案;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相关工作。自然资源、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等手续。
4.未办成普惠园问题。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已建成,但未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的,要于2019年8月底前整治完成。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已建设配套幼儿园但实际没有办成幼儿园而挪作他用或空置的、没有完全举办幼儿园而将部分园舍改为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此项工作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收回,2020年8月底前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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