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近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这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实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迈入法治化轨道。
《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在制度设计上明确了哪些主要内容?未来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将如何应用?围绕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负责人。
记 者:请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负责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现实需要,是履行自然资源管理“两统一”职责的基础支撑。2016年12月,按照中央改革要求,原国土资源部等部委联合印发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明确在12个试点省份先行实施。经过1年多的试点,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流程、技术方法、标准规范,验证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现实可操作性。试点的另一个重要成果是发现了在资源类型划分、登记单元确定、登记管辖和权利主体确定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特别是机构改革逐步到位,原来不具备条件、未作规定的登记管辖和所有权主体等内容需要予以明确,试点中发现的一些重大问题,需要作出回应,以增强该办法的时代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我们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以下原则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一是巩固已有制度成果。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在物权登记不重不漏的前提下,实现全部国土空间内自然资源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登记的全覆盖。二是强化改革协同。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国家公园体制改革以及统一调查、统一规划等改革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成果,提高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效率。三是突出整体保护。落实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按照生态功能重要性确定登记单元,划定优先级。根据地表、地上、地下空间完整性,推进土地与自然资源立体空间整体登记。四是增强适用性。对于试点反映的问题,有共识的尽量明确,做到有章可循,对于一时难以统一规定的事项,明确方向和原则,为地方创新预留接口。
经过1年多的修订完善,自然资源部联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制定印发了新的《办法》。
记者:《办法》在制度设计上,明确了哪些主要内容?
负责人:《办法》重点针对试点中发现的登记管辖、资源类型划分、权利主体确定和登记单元划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和明确规定。
一是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分级负责、分工明确的确权登记工作机制。考虑到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重点国有林区、海域、无居民海岛、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对国家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意义重大,且一般范围广、面积大,很多是跨省级行政区的,为更好地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职责,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体现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防止在登记单元划定过程中产生利益冲突和矛盾,此次修订,明确了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由国家登记机构负责办理;由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由省级及省级以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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