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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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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0年3月2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7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10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删去《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三、删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项。

四、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标准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应当掌握相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

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四项修改为:“(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五、将《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临床试验场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删去第七十二条第七项中的“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

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删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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