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沿海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沿海各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切实做好渔业行业复工复产过程中的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广大渔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全力筑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海上防线,根据《台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台州渔业行业实际,特制定台州市渔业行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工作方案。
一、复工时间
全市渔业行业不得早于2月17日24时前复工复产,如有变化,根据台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另行通知。
二、复工要求
渔业生产单位在未复工前,要积极主动做好防疫工作,全面加强复工前的登记与自查,为复工做好准备。申请复工的渔船、养殖单位等在符合渔业生产和安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清单要求
船东(船长)、养殖单位需提供《台州市渔业行业复工复产申报表》(附件1);复工人员需要建立“一人一表”,每个渔船员工、养殖员工必须填报《台州市渔业行业复工复产员工健康情况登记表》(附件2);船东(船长)还需提供相关船员证书、复工承诺书(附件3),相关证书必须人证对应、随船携带。
(二)人员要求
所有船员、养殖员工健康状况良好,没有咳嗽、发烧、乏力等新冠肺炎疫情的相关症状;所有船员、养殖员工14天内没有湖北、温州旅行史、接触史,14天内没有密切接触过湖北、温州地区人员,14天内没有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市外新返岗人员未隔离观察满14天的,不得参加岗位工作。
(三)设施要求
复工单位必须规范、足量配备消毒液、防护口罩、体温计等应急防疫物资,加强物资管理、科学合理放置,确保安全,沿海县(市、区)渔业主管局、渔业村(公司)要提供相应服务支持。渔船处于安全适航状态,包括各类证书有效,职务船员配备齐全,消防、救生、通导等设备正常,符合渔船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
三、工作措施
(一)复工防疫
成立由船东(船长)、养殖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组,并明确专兼职防疫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各渔船、养殖单位每日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疫情防控必备物资配备;检查落实渔船、养殖单位生产生活的各个区域消毒杀菌处理工作。
(二)渔船防控
严格渔船进出港报告,进出港前,船东(船长)必须通过渔业村(公司)和进出港报告系统报告船员名单、持证情况、健康状况等;因特殊需要,海上接触其他渔船、变更船员、靠泊非指定港的,应在2小时内通过渔业村(公司)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告。严格健康监测,船东(船长)每日早晚两次对全体员工进行体温检测并做好记录,督促员工佩戴口罩、勤洗手、做好各项防疫防控措施。严格应急处置,一旦发现有船员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第一时间上报渔业村(公司),并立即停产返港;渔业村(公司)要及时报属地乡镇(街道)和渔业主管局,联系当地防疫指挥部予以后续指导;渔船靠港后,全船人员暂时不得上岸,按当地防疫指挥部要求执行。
(三)养殖防控
渔业养殖单位要加强排查力度,做好防护措施,严控单位外人员进入。严格登记管理制度,每日对进出车辆、人员、消杀防疫情况进行登记。落实专人负责监督管理,对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实施分区域管理,减少员工之间的流动,有职工宿舍的对居住职工宿舍的员工要加强外出管理。加强健康监测,养殖单位每日早晚两次要组织对全体员工进行体温检测,并做好记录,督促员工佩戴口罩、勤洗手、做好各项防疫防控措施。一旦发现有员工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第一时间上报属地乡镇(街道)和渔业主管局,按当地防疫指挥部要求执行。当地渔业主管局要会同属地乡镇(街道)指导养殖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及时调整生产计划,统筹安排好苗种生产投放、饲料运输投喂和水产病害防控,保障水产养殖生产顺利开展。其中,养殖企业要制定《渔业养殖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方案》 (附件4),报所在地乡镇(街道)核查和渔业主管局审定;审定通过后会同附件1、(《台州市渔业行业复工复产申报表(养殖业)》)、附件2(《台州市渔业行业复工复产员工健康情况登记表》)报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
四、组织保障
(一)压实工作责任。渔船复工3日前,船东(船长)应向渔业村(公司)上报复工复产申报表、复工复产承诺书、员工健康情况登记表等“三表”,切实做好复工防疫、进出港报告、健康监测、应急处理等工作。渔业村(公司)协助和组织船东(船长)填报“三表”,在收到“三表”2日内审核相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集中统一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申报。属地乡镇(街道)对照清单查核通过后,报经县(市、区)渔业主管局评估审定,再报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复工申请审批流程详见附件6)。渔船出海时,属地乡镇(街道)要会同渔业村(公司)、渔港管理站等相关单位,在重要渔港设置卡点,对出海渔船逐一进行检查核实,核准一艘放行一艘。渔船复工后,沿海各县(市、区)渔业主管局要负责组织、监督捕捞,强化执法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健康抽查,全面深化“三服务”;加强外来渔船的靠泊管控,防止海上渔船间相互传播;督促返港渔船必须到沿海县(市、区)指定渔港上岸卸货、补给,禁止靠泊温州、宁波地区渔港,预防岸上输入。对于异地挂靠渔船,由船籍港渔业主管局委托靠泊港渔业主管局开展出海前登船检查。各渔港管理站要加强24小时值班,切实做好进出港渔船监管,协调、参与疫情和安全防控等各项工作。各地要继续深化渔船渔港综合改革试点,充分发挥 “港长制”作用,认真落实“依港管船、依港管渔、依港管人、依港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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