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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简称《操作指南》),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简称《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确权登记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要求等。
《操作指南》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是怎样的?从哪些方面对组织实施作了细化规定?对难点问题如何明确?围绕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负责人。
记者:《操作指南》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是怎样的?
负责人: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原国土资源部等部门2016年12月联合印发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经修订,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于2019年7月联合印发了《办法》。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明确技术标准和操作要求,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更好地指导各级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2018年11月,我们在修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同时启动了《操作指南》起草。其间,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深入总结试点经验和做法。对三江源、祁连山、湖南南山、福建武夷山、东北虎豹5个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试点,甘肃、宁夏湿地确权登记试点,福建、贵州、江西3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确权登记试点,湖南省单项重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试点,福建、贵州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试点,宁夏、甘肃疏勒河流域以及陕西渭河、江苏徐州、湖北宜都水权确权登记试点等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归纳提炼,形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并征求有关试点地区的意见。
二是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围绕登记流程、登记单元划定、地籍调查等重点问题深入研究,探索实现路径、操作流程、技术路线,修改完善登记簿样式设计,制定登记单元代码编制规则和地籍调查技术要求,增强《操作指南》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组织开展实地调研。结合2019年度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实践操作中的重大理论与技术问题进行实地调研,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业务支撑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充分对接、座谈研讨,深入了解实践需求、操作难点和重点,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思路,并先行先试,及时将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体现在《操作指南》中。
四是广泛征求意见建议。2019年10月以来,我们书面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厅(室)以及部相关司局意见,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并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操作指南》逐条作了修改完善。
记者:对于确权登记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操作指南》是如何明确的?
负责人:针对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试点以及2019年部启动开展的国家公园、长江干流、太湖等重点区域确权登记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操作指南》作了明确。
一是加强与相关领域改革的协同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行使以及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等重大改革密切相关。为确保改革相互衔接,《操作指南》明确,要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调查成果划定自然资源类型边界,避免重复调查产生自然资源类型划分交叉重复;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边界的划定,要与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总体布局、发展规划和勘界定标等工作紧密结合,确保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界线与管理范围界线的一致性;自然资源权利主体的确定,要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特别是分级行使所有权职责的资源清单划定充分衔接,构建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
二是对于已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通过不动产单元号、权利主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簿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联,划清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边界,实行全国四级登记机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实现与水利、林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互通,与不动产登记、公共管制信息关联,共同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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