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台州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中的作用,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台州科技创新与创业提供高质量的支撑和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创新平台主要指已建成运行的以及市政府与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知名科创服务机构等合作新建且获得科技或人才补助资金支持的各类市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和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 考核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坚持实绩导向。
第四条 针对科创平台的类型和功能定位不同,绩效考核评估分A、B、C类三类指标体系进行。A类指标体系主要针对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包括综合性及专业性研究院所、研究研发中心等),B类指标体系主要针对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包括科技园、创新中心、孵化平台等),C类指标体系主要针对有明确年度任务指标并由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创新平台。
A、C类指标体系主要由平台管理、人才工作、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等五部分组成,B类指标体系主要由平台管理、人才工作、孵化转化以及科技服务等四部分组成(详见附件)。
建设协议(方案)已明确年度任务指标的(或经过相应程序认定任务指标的),在参照相应类别指标体系考核的基础上,着重考核年度重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并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建立科创平台考核评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考核结果的认定和其他相关重要事项的议定。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各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考核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
考核评估工作在联席会议领导下,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第三方专业机构可通过实地考察、资料核查、专项审计等方法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第六条 考核评估工作每年年底实施,年初做好工作部署,年中检查工作进度,年底做好工作总结。各科创平台在做好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上报考核材料,并主动配合做好各项考核相关工作。平台单位须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责任。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得分在前两名且分数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得分不足60分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
第八条 A、B类平台考核结果书面反馈给市外共建单位,并作为下一年度市政府对平台单位资助拨款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下一年度补助经费减拨50%;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停拨下一年经费。
资助期内,C类平台考核结果作为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兑现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暂停拨付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并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合格的予以拨付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整改不合格的停止拨付后续资金补助。资助期满三年内,C类平台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依托单位当年度申报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各类项目的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台州市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台政办发〔2016〕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体系A类
2. 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体系B类
3. 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体系C类
附件1
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体系A类
名称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价内容 | 计分标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taizhoushi/2021/0526/80596.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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