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台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水利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管理,规范档案调阅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以下简称“水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是指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音像记录、书证以及相应的说明等全过程信息资料。
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应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由具体承办人员统一归集,其中照片、摄像、录音等音像资料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证明对象、制作人员姓名、密级、时长和编号等内容。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保存由档案员立档保存。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由移交单位填写移交目录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移交归档的信息资料应完整、齐全,具有保存价值。归档的音像材料必须在有关的设备上演示或检测,档案员认为运转正常、图像清晰、声音清楚、内容完整准确后,方可办理归档手续。
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使用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程序进行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本局人员调阅执法记录信息的,须填写《水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单》,报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签批后方能凭单调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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