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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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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现将《台州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委市政府美丽台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27日

 

 

 

 

台州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

可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市五届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解决生态环境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助推新时代美丽台州建设,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引导排污单位规范排污行为,完善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台州市固定污染源管理名录,实现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到2020年底,基本形成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促进台州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摸清底数,分类施策。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核心,在“二污普”数据库基础上,进一步摸清污染源底数,制定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措施,引导排污单位规范排污行为,最终实现将所有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二)问题导向,改革创新。以解决生态环境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原则,考虑现实,兼顾历史,落实各级政府属地监管负责制度,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三)明确责任,强化监督。落实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实现排污单位依法申领,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发证,依证监管,违法严查。

三、工作范围和对象

台州市全市范围内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所有行业,其他行业可参照执行。

四、工作内容

通过开展“摸排、分类、清理”三项工作任务,全面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

摸清底数

各地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进行全面清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形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清单。按照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分类管理要求,通知督促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或排污信息登记工作。

(二)分类处置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清理一批、认可一批、豁免一批、整治一批、过渡一批的要求,对现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手续不健全的排污单位进行科学分类和处置。

1、清理一批。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淘汰类的,或位于环境敏感区且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无排污许可证仍然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处罚并会同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请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停。

2、豁免一批。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免于环评手续,但排污单位要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信息登记:

(1)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2)没有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且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

(3)列入原省环保厅四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文件(浙环发〔201290号、浙环发〔201334号、浙环发〔201517号和浙环发〔201711号)的建设项目。

3、认可一批。对已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营期间发生以下变化之一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由建设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及书面承诺,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或延续)时载明变化情况,予以认可:

(1)根据原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5]52号)和《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等文件,未纳入重大变动清单的;

(2)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的变更明显优化,对环境明显有利,环境风险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的;

(3)建设项目总产能增加不超过3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的;

(4)厂区内平面布置发生变化,而没引起敏感点变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的;

(5)因倒闭、转让、拍卖、兼并重组等原因由其他企业用于原审批功能进行生产的,生产规模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未超过原审批规模和总量的;

(6)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如燃煤改天然气)的提升改造项目,其他生产工艺不变,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加,并进行排污权交易的。

4、整治一批。

对污染防治设施暂时不具备稳定达标能力或“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排污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申领排污许可证。

原已核发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的,地方政府已实施限期治理或行业整治,并取得经环保部门认可的整治验收结论的,可以核发排污许可证。地方有出台整治文件的,原则上按照整治文件执行。

5、过渡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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