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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朗读

各县(市、区)、集聚区生态环境分局:

现将《台州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台州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4日

附件:

台州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正常稳定运行,使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排污企业在线监控数据,根据《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及其补充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和视频监视设备,是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是指从事在线监控系统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企业现场端的运行维护分为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和视频监视设备的运行维护两个部分。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或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第五条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必须经企业自主验收合格,按照相关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报备案后投入运行。

第六条 在线监控系统现场端视频监视设备的运行维护可委托各地通信部门负责实施;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可委托具有在线监控运维能力的机构实施或自主进行(运维人员必须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七条 排污单位作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主体责任单位,应当负责运行维护。在系统通过验收备案后应立即组织开展运行维护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行维护,并签订运行服务合同。

运行维护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时,须将合同正式文本于10个工作日内送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该保障运维条件。应为设施运行维护机构提供通行、水、电、避雷、温控和防盗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运行维护机构,同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的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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