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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朗读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将占有、使用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用于出租的,适用本办法。

  各单位将存量住房出租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使用,为其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比照公租房政策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对人才引进、干部异地交流等涉及住房保障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各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房产包括土地、场地、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等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各单位将房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单位房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

  (二)属于违法建筑;

  (三)产权不清,存在产权纠纷;

  (四)未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各单位拟将房产对外出租的,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制订出租方案。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同时,原则上应以房产产权归属为依据确定出租主体,房产产权属于行政单位的,该行政单位为出租主体,取得的出租收入作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房产产权属于事业单位的,该事业单位为出租主体,取得的出租收入作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第六条  各单位出租房产,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规定自行审批);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七条  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租期,但不得违反《合同法》的规定。

  第八条  各单位原则上应当对拟出租的房产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对单位内部已制定公开统一的收费标准或者有统一的市场价格标准的,可不作评估。

  第九条  各单位出租房产,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因情况特殊无法公开招租的,须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向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申报审批。

  第十条  下列情形经审批可以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

  (一)出租给省级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专项工作临时机构作为办公用房的,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协议价可以为零,最高不得超过租赁底价。

  (二)出租给省级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可协议租赁,但租金不得低于租赁底价。

  (三)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临时租赁,可协议租赁,但租金不得低于租赁底价。

  (四)其他经审批以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房产,租金不得低于租赁底价。

  第十一条  各单位申请办理房产出租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一)房产出租申请报告(包括拟出租房产的地理位置、权属情况、房产性质、实物现状、出租理由、出租方式、出租用途、出租面积、出租年限、租金评估价等);

  (二)国有房产出租申报审批表(见附件);

  (三)房产出租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书或者单位制定的公开统一的收费标准、市场统一价格标准等材料;

  (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及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意向承租人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等。如意向承租人为省级机关单位或专项工作临时机构的,还应当提供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准的同意租房办公的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经审批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房产,承租人不得转租。出租单位应在租赁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如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产。对由此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三条  经批准以公开方式招租的,原则上应由出租单位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出租单位原则上不得对承租人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出租申报时作出特别说明。具体招租事项按照相关产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资产出租进场交易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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