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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椒灵江水域水上交通秩序,预防水上交通事故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椒灵江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椒江海事处、灵江海事处(以下统称辖区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分别在椒江水域、灵江水域具体实施通航水域秩序管理和现场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 行
第四条 航经椒灵江水域施工作业区的船舶应遵守施工作业区的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动态,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现场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椒灵江水域内行驶的船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航经桥区水域、施工水域、对江轮渡线、渔业基地码头、船厂等水域,应加强了望并谨慎驾驶。
第六条 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航道,但如不得不穿越时,应尽可能与航道的船舶的总流向成直角穿越,并不得妨碍只能在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
第七条 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应当符合桥梁通航安全技术要求,留有足够的富裕净空高度、富裕净空宽度和富余水深,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
(二)按照水上助航标志和桥梁助航标志特别谨慎驾驶,在单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尽可能在航道中间行驶;在双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尽可能避免船舶交会,无法避免时,应当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并与桥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进入桥区水域前,对主机、辅机、舵机、锚机、通信导航设备及拖带设备等进行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船长在驾驶台亲自指挥,轮机长在机舱值班;
(五)备车、备锚航行,禁止使用自动舵;
(六)配有VHF设备的船舶,通过VHF 06频道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
(七)禁止试航船舶、拖带船组夜间通过桥区水域;
(八)在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禁止船舶调头、追越、横越、逆向行驶。
第八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封航等交通管制措施,并事先予以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大型船舶进出船坞或下船台;
(五)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六)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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