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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湾新区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和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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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街道、椒江农场、海虹街道筹备组、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公 司)、各派驻机构: 

《台州湾新区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和变更管理办 法》已经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湾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21 年 2 月 18 日


台州湾新区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和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推进项目投资控制工作,防止任意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随意进行工程变更等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台政办发〔2018〕78 号),《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台政办函〔2019〕25号),结合台州湾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本规定适用范围: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 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盈利性房地产项目除外)。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项目,依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三条 台州湾新区管委会经济科技局为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金融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与投资服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综合验收工作。 

审计与司法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建设、农水、社发、自规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并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建设,禁止未批先建、任意超计划投资的行为;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施工总承包项目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EPC项目除外;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 项目前期投资控制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编制年度资金计划,项目建设单位应会同集中统一管理单位结合项目报批和工程进度计划情况,合理预估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填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预算表,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金融局。财政金融局会同经济科技局研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相关工作,审核、汇总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综合平衡后编制政府投资预算报管委会审定。政府投资预算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充分衔接。项目年度资金预算表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土地利用情况、项目总投资、已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度计划投资额、本年度资金来源等。

 第六条 政府投资预算经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后由财政金融局将政府投资预算列入新区年度预算草案。 

第七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执行,如确需增加的项目必须经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批准同意,按台州湾新区管委会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投资估算或投资概算时,必须进行限额设计,不得缺项、漏项,不得有意压低估算、概算或擅自超标准设计。行政审批与投资服务局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前应当征询财政金融局意见。

 第九条 列入台州湾新区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投资估算在5000万元及以上和设计概算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要求编制单位对估算和概算进行审核评估;评估结论经征询财政金融局意见后可作为审批项目工可估算、初步设计概 算的依据之一,编制单位应对估算、概算审核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工程变更与签证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变更是指:

1. 工程设计变更; 

2. 由非承包方因素引起的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3. 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4. 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5. 发包方要求的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6. 发包方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变更;

7. 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其他紧急状况等不可预见因素。

因招标工程量清单计算错、漏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根据合同条款计算工程奖罚及人工、材料价格调整致使工程造价增减不作为工程变更。

第十一条 台州湾新区工程变更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负责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审批管理。审核小组由新区管委会经济科技局、建设局、财政金融局、行政审批与投 资服务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农水局、社发局、自规局)联合组成,由经济科技局负责牵头并负责审核小组日常工作。审核小组联合审批时可根据情况邀请行业专家、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参加。 

第十二条 未超过投资概算的工程变更实行分级审核、审批制度。

 (一)凡单项变更在 30 万元以下(变更增加和变更减少绝 对值相加,下同)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召集所属部门专题会议研究通过。

(二)凡单项变更在 30 万元(含)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召集所属部门专题会议研究通过,报审核小组备案。

 (三)凡单项变更在 100 万元(含)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审核小组审批。 

(四)凡单项变更 1000 万元(含)以上的由审核小组审核后,报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无项目主管部门的,由新区建设局履行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 超过投资概算的工程变更实行专题审核。超过概算未达到 200 万元且 10%以下的,由审核小组审批;超过概算 200 万元(含)以上或 10%以上的,经审核小组审核后报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定,其中超过概算 1000 万元(含)以 上或 30%以上的,需报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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