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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xxgk.mot.gov.cn/2020/jigou/fgs/202102/t20210225_3528126.html
交办法〔2021〕18号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2月22日
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 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为深化交通运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交法发〔2020〕79号),结合交通运输监管实际,制定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到2023年,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格局,公路管理、水路运输、道路运输、海事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领域监管难题得到有效破解,监管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监管责任得到全面落实,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监管事项和职责。 1.梳理事项清单。编制完善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逐项细化落实取消和下放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结合权责清单,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结果、监管层级等内容,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纳入国家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动态更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法制司、综合规划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科技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 2.明确监管职责。制定公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完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运行机制,明确综合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机构等的监管职责边界,厘清监管事权,避免监管职责缺位、越位、错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法制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 3.加强审管衔接。研究制定审批监管业务协作实施细则,明确协作流程,建立健全审批监管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定期沟通会商机制等,实现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切实形成监管合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分工负责,2022年完成) (二)完善监管制度和规范。 4.制定监管规则。分领域梳理制定具体事项的监管规则并向社会公开,统一监管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细化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2年完成) 5.完善标准体系。加强综合运输、安全应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标准制定工作,推动编制出台一批重点领域标准。加快现行有效标准提档升级,推动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开展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科技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三)创新完善监管方式。 6.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调整完善《交通运输部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频次,制定实施细则,形成抽查台账,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健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切实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法制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科技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 7.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对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实行重点监管。建立健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注重源头预防、排查梳理、多元化解和应急处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8.提升信用监管效能。研究制定《交通运输信用管理规定》,加强和规范行业信用管理。推进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评价,开展信用风险预警和分级分类监管。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公路超限超载等领域开展诚信缺失问题专项治理,依法依规实施信用修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政研室、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9.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交通运输监管执法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智能化执法终端配备运用,深入推进非现场执法,强化大数据关联分析,推动实现监管对象的自动查验和在线监管。修订《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机制,推动部省联动开展“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和对接。围绕重点监管需求,形成若干“互联网+监管”风险预警大数据模型。(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法制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科技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10.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加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规律研究,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密切关注部分市场主体运营动向,做好涉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四)提升监管效能。 11.全面提升监管能力。组织实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优化执法队伍结构,提升执法队伍素质能力。组织开展监管执法业务培训,鼓励探索实行监管执法人员到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岗位实训,培养“一专多能”监管执法人员,建立监管执法人员培训长效工作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部法制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12.严格规范监管行为。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加强执法记录仪配备和使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推进监管执法公开,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依法公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法制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 13.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联动协作。建立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警等部门的监管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应急联动。加强跨区域联动协作,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案件协办等工作制度。完善与司法机关的案件移送标准和移送程序,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五)分领域着力深化事中事后监管。 14.分领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重点任务。明确并落实公路管理、水路运输、道路运输、海事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五大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重点任务,聚焦事中事后监管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在压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完善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等方面持续攻坚发力,加强部门协同监管,补齐各领域各环节事中事后监管短板、弱项,实现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促进监管与服务相互结合,切实提升监管效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按相关负责单位进度推进) 15.组织开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在辽宁、江苏、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开展危险货物运输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工作,其中,辽宁试点危险货物港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管控工作,江苏试点危险货物运输跨区域全链条安全监管体系,浙江试点打造全链条、全覆盖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与信息服务模式。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开展货车超限超载治理试点工作。在江苏省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开展构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交通运输新型监管体系试点工作。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组织开展试点,着力破解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难题,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辽宁、江苏、浙江、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分工负责,按相关负责单位进度推进) 三、工作保障 (一)抓好责任落实。健全领导和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责任分工。积极探索创新,细化实化具体监管措施,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推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监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要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监管。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杜绝一放了之。 (二)提升保障水平。加大信息化支撑力度,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科技手段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重要作用。统筹推进执法服装、标志、装备统一相关工作。加强执法人员职业保障,根据监管执法工作需要,配置和更新必需装备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和安全防护装备。 (三)营造良好氛围。部加强对地方和试点单位工作的跟踪指导,推广典型经验。各地、各试点单位要及时总结做法经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及时形成制度性成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对各地、各单位推进实施情况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市场主体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各自领域的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工作。 附件:1.公路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2.水路运输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3.道路运输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4.海事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5.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 工作任务 附件1 公路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 工作任务 一、强化公路建设市场监管 (一)梳理事项清单,夯实监管责任。配合编制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配合制定完善“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部公路局负责,按相关责任部门进度推进)开展年度公路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检查,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情况,以及从业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部公路局负责,持续推进) (二)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研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部公路局负责,2021年完成)研究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部公路局负责,2022年完成)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招标投标法》。(部法制司、综合规划司、财务审计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分工负责,按相关责任部门进度推进)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自律公约,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公路建设企业资质标准修订等政策法规制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多措并举提升监管效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检查项目实施、设计批复执行、政策落实等情况,并公开有关结果。部一般每年检查不少于4个省份、每省份不少于2个项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管理制度,对存在近期发生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行政处罚、屡罚屡犯、被投诉举报较为严重等情形的从业主体,计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并公布,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强化监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深化信用监管,开展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公布从业主体信用信息,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加强信息化监管,建设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推动部省联动开展“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和对接,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从业主体行为进行精准监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完善线上投诉举报平台,拓宽和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依法调查处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部许可的公路监理资质实行“好差评”制度。(部公路局负责,持续推进) 二、强化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监管 (四)加强车货源头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运输服务司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引导“四类企业”“四类场站”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等设备并联网运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部运输服务司指导,持续推进)监督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事中事后监管和事后倒查能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运输服务司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构建治超监控网络。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加快推进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改造和电子抓拍系统安装,在重要路段节点稳步有序布设非现场检测系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加快推进治超系统部省平台建设,构筑“人防、技防、物防”治超监控网络,提升对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自动识别和精准查纠能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深入推进联合执法。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及时解决联合执法中遇到的难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加快建立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和路面执法等相关信息共享和协同办理机制,全面提升联合执法效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七)加强联动管理和信用治理。健全完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检测、处罚信息抄送机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货车、货车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进行相应处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运输服务司分工负责,持续推进)继续组织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信息认定、公示和发布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强化大件运输许可监管 (八)加强大件运输远程监管能力建设。鼓励大件运输主要通道的收费站入口,完善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检测设备,强化对通行车辆的“不见面”核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利用高速公路称重检测、外廓尺寸检测、ETC门架等数据,倒查大件运输车辆实际行驶轨迹,与许可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及时发现查处虚假填报、“大车小证”、不按许可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办证、合规运输。(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九)构建大件运输许可联动机制。组织各地做好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好差评”工作,推动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衔接,形成大件运输企业广泛评价、许可服务机构不断改进的良性互动局面。(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积极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大件运输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公约和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制定大件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提高大件运输企业安全运输能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强化公路养护市场监管 (十)加快公路养护市场标准化法制建设。适时推动出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法制司牵头,部公路局配合)。研究制定公路养护市场信用管理的配套评价细则、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部公路局负责,2022年完成) (十一)推动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形成合力。开发建设全国统一的养护资质网上申报和监管平台,建立养护工程业绩采集系统,对养护从业主体行为、业绩进行监管。指导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充分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资源,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部公路局负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2022年完成)指导地方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公路养护从业单位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部公路局负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持续推进)指导地方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推行跨区域联合检查方式,形成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的监管体系,防止重复监管和监管缺失,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部公路局负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附件2 水路运输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 工作任务 一、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监管 (一)加强水路运输市场动态管理。完善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核查制度,跟踪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经营者整改情况,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经营许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部水运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指导,持续推进)实施国际及港澳航线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资质保持情况抽查和年度核查,开展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和无船承运企业运价备案及执行情况检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水运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对于已取消相关许可的国际普通货船、集装箱船运输企业,内地与港澳间普通货船、集装箱船运输企业,无船承运业务企业加强日常备案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持续推进)加强监管,针对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企业资质情况、公司经营情况、船舶营运情况等组织开展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水运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加强对违规航运企业查处。全面摸排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船舶运力和生产经营情况,会同海事管理机构严厉打击水路运输“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事双方按照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或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由经营者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严肃惩处。每年至少开展1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重点加强水路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监管,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加强督促跟踪,形成闭环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部水运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指导,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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