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建设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检测市场管理,规范检测行业管理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取得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双方应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检测内容和检测标准。同一工程项目的检测业务,应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检测(该机构无法检测的例外)。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二)凡在我市承接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配置的技术人员应符合有关要求,并有计量认证和检测资质证书,纳入我市检测行业的统一管理。
二、强化机构自身建设,规范质量检测行为
(一)检测机构应按制度要求做好内控,把好“三关”即委托、收样(同步核实见证人员)、标识、交样等入口关,领样、核样、试验、数据整理、校核、结果处理等过程关,以及报告复核、签批、存档、发放、上报处理等出口关。
(二)检测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测时,要主动出示检测人员资格证书(或上岗证),并对指定的检测对象和所代表批的实体作对比检查。如发现检测对象作假或检测对象明显不同于所代表批实体的实际情况时,检测人员要立即停止检测,并向项目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务中心报告。现场随机抽样检测确定的构件、部位及数量,检测机构不得随意改变。现场检测项目实行见证检测制度,检测数据实时公开,在检测结束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人要在原始记录中签字;对重大或有争议的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中还需再加盖公章(或项目部章)。发现严重不合格的现场检测结果,应即时向项目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务中心报告。
(三)对涉及影响工程质量、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主要原材料及构配件等应严格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见证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并一起送样至检测机构,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当对检测试样的取样、制样、标识以及送检等情况进行记录,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和监理工作记录。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taizhoushi/2021/0526/803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