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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级小额工程建设 项目交易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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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JC02-2017-0004

台政服〔2017〕8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级小额工程建设

项目交易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台州市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投诉和举报处理流程,不断提升招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经研究,现将《台州市级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和举报处理规程》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台州市级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

2.《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和举报处理规程》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台州市水利局                     台州市港航管理局

             

                          2017年3月21日

附件1:

台州市级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简化交易程序,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浙发改法规【2006】9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台州市区范围内法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参与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 5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 1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

第三条  建立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本办法所称名录库,是指遵循公开、择优、自愿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建立的建设、交通、水利、港航等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名录库。

名录库由各行政监督部门按各专业类别设置,名额数量根据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规模需要确定并公告。

第四条  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名录库建设及小额工程招投标工作;

市级建设、交通、水利、港航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名录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并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  名录库的建立和变更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公开报名、自愿申请、资格审查、评审确定、动态管理,由各行政监督部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同时抄报市公管办备案。

名录库使用年度到期前两个月,各行政监督部门制订下一年度名录库招标方案,市公管办对名录库建设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六条  申请加入名录库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

非台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可以申请水利、港航的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服务项目的名录库,但其专业资质等级必须为乙级以上;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工程建设施工企业);

(三)无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正在公示且被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无在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存有相关记录;

(五)行政监督部门规定或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预选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的招标文件通常由资信标和商务标组成,以企业承诺具体招标项目预算控制价的下浮率报数作为商务标计算依据。小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招标可以采用资信通过制。

预选的承包商名录应经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入选名录库的承包商,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次性交纳投标保证金5万元,投标保证金应从其企业基本账户转出。参加小额工程建设具体项目投标时,不再另行交纳投标保证金,待一个实施周期(一年)结束5个工作日后退还。

第九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按下列办法之一确定承包商:

(一)通过名录库企业简单报价,以合理低价法(或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确定承包商;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招标人可在当年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名录库中直接选取承包商。

(三)在名录库内符合项目资质要求的承包商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承包商。

(四)上述方式不能满足招标需求时,可另行组织公开招标。

招标人选择上述(一)(三)(四)方式的,应当将招标文件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报备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手续,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二)已落实资金;

(三)招标文件完整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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