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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二桥建设期间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椒江二桥(以下简称二桥)建设期间桥区水域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二桥建设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二桥建设期间从事二桥建设、施工单位和人员,以及在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人员及其经营人和所有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台州椒江海事处具体负责实施现场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行
第四条 二桥建设期间,桥区水域设有双向通航临时航道,并按“国际海上航标系统A”配布临时航标,标示临时航道位置。船舶航经桥区水域时,应按临时航标标示的航道航行,并听从现场海事执法人员指挥。
第五条 船舶经过桥区水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靠航道右侧行驶,对驶相遇时各从他船左舷驶过;
(二)进入桥区水域前,对主机、辅机、舵机、锚机、信号及拖带设备等进行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三)船长在驾驶台亲自指挥,并极其谨慎地驾驶,禁止使用自动舵;
(四)船舶具有良好的操作性能和控制能力,并以安全航速行驶通过;
(五)禁止试航船舶、拖带船组夜间通过;
(六)禁止下列行为:
1、淌航;
2、掉头、追越或锚泊;
3、穿越非通航桥孔;
4、其他影响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的行为。
(七)保持VHF 06频道有效值守,配备船载AIS的船舶应正确输入AIS的相关信息,并保持开启状态;
(八)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不得超过主管机关公布的通航尺度。
第六条 除船舶防台避风等特殊情况外,桥区水域实测风力达到9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
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禁止船舶通过。
第七条 未经主管机关同意,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桥区禁航水域。
第八条 200总吨及以上船舶、高速客船过二桥报告线时,须用VHF 06频道向椒江海事处报告过桥动态,并服从椒江海事处的现场监督管理,必要时应选择安全水域停泊,等候通过。
出口船舶的报告线为海门港长顺坝1号灯桩所在的经度线(121°26' 04'E),进口船舶的报告线为海门港4号灯浮所在的经度线(121°32′39″E)。
第三章 停泊、作业
第九条 自二桥动工建设起,原海门港区老鼠屿临时锚地废止,新建大型船舶应在椒江口临时锚地锚泊。
第十条凡在台州电厂、海螺水泥、商业冷库等桥区水域内码头靠离泊船舶应提前向椒江海事处报告,并听从现场海事执法人员指挥。
第十一条 二桥建设期间,无靠泊计划的船舶应在海门港区外锚地待泊,按计划靠泊或因特殊情况需在海门港区内锚地锚泊的船舶,应听从椒江海事处现场执法人员指挥。
第十二条 在桥区水域内的码头停靠船舶,应加强值班巡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断缆,危及桥梁安全。
第十三条 船舶在二桥附近锚地锚泊,须向椒江海事处报备,报备的内容包括船名、呼号、船舶主要尺度、吃水、锚位、预计锚泊时间、船长、船舶经营人联系电话等。锚泊时,必须配备足够的值班船员,加强值班,保持在VHF06频道有效值守,必要时,应保持备车状态,防止发生走锚,危及二桥安全。
第十四条 船舶未按规定在桥区水域锚泊,或有影响船舶通航和二桥安全的其它行为,椒江海事处可采取强制拖离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 船舶、设施遭遇恶劣天气或发生异常情况,危及二桥或自身安全时,应及时采取自救措施,并向椒江海事处报告。
第十六条 二桥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建设期间的施工安全,落实安全责任制,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完善二桥安全管理机制,落实二桥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二)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桥梁防撞设施、监控设施等,并确保其效能完好、标识清晰;
(三)及时向主管机关提供二桥通航桥孔设置及对应的桥区航道、通航桥孔的通航技术标准、桥区航道水上助航标志等资料;
(四)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对桥区航道水深、水文进行定期测量,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报主管机关备案;
(五)落实应急拖轮,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及时向椒江海事处通报施工作业动态。确保施工船舶、设施适航,船员适任,并按规定显示信号。如需调整施工作业水域或临时性封航,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遗留在施工区域内的碍航物。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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