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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2018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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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农业农村工作会议和2018 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已手中”的嘱托,进一步稳定和优化粮食生产,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扶持规模种粮大户发展2018年,各县(市、区)政府要把保护好规模种粮大户的积极性作为政策制订的出发点,按照“扶持力度不减、规模导向为主”的要求,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引导和扶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不断提高粮食生产规模化、优质化和组织化水平。增加市级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市级三区发展规模种粮、旱粮生产、优质稻米生产和购置优质稻米加工机械等。

二、落实粮食订单,保障粮农利益各地要严格执行浙江省发布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努力扩大收购数量,按时足额落实地方储备粮规模。通过采取余缺调剂、安排周转粮等多种形式保护种粮农民的积极性,绝不能出现“卖粮难”和“打白条”现象。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用粮需要,参考省级储备粮订单奖励标准出台订单奖励政策,并足额落实财政奖励资金。同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继续对信用好、具有还贷能力并按订单交售粮食的种粮大户发放粮食预购定金。要引导和鼓励多元主体入市收购,搞活粮食流通。

三、强化基础建设,巩固和提升粮食生产综合能力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严守耕地红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强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84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管护好、使用好粮食生产功能区,严格保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确保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和挖塘养殖水产,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房(不含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从事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活动。不断创新农作制度,大力推进粮经结合、水旱轮作、农牧结合、“千斤粮万元钱”等高效生态模式推广应用,充分挖掘粮田增产潜力,提高综合效益。市财政安排100万元用于粮食绿色优质高产高效创建,并对获得全省水稻最高亩产的示范方和攻关田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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