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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考〔2017〕116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学考选考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7〕4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完善学考选考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7级高中学生起学考选考实行分卷考试。学考实施办法见附件。学生高三起参加选考科目考试,每科2次机会,相应科目学考合格方能报考同科目的选考,选考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印发。
2015、2016级高中学生学考选考仍按现行实施办法执行。
二、根据《意见》规定,物理选考科目保障数量确定为6.5万人,从2018年4月选考起实施。当物理选考某次考试赋分人数少于保障数量时,以保障数量为基数从高到低进行等级赋分。
三、2016级高中学生在2018年4月学考选考报名时,可重新选择学考和选考科目。
学考选考是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高中学校要正确处理教学和考试的关系,完善配套措施,加强检查指导,维护高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各地各学校要加强宣传培训,确保高中教师、学生及家长周知相关政策规定,引导学生科学合理选课选考。
附件: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浙江省教育厅
2017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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