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统一编号: | ZJJC63-2019-0001 | 有 效 性: | 有效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椒江、黄岩、路桥、集聚区、高新区分局,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机关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台州机场的净空保护,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办法(2016年版)》《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加强机场净空保护是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以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各有关单位和处室要高度重视,把好关口,切实抓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要正确处理好城乡规划与机场净空保护的关系,做到协调、和谐发展。在台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含相关附属设施)、构筑物(包括烟囱、桥梁等)或其他工程,应当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的相关规定。净空限制高度应当同时满足民航标准和军航标准。其中台州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具体范围详见《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台州路桥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的通告》(台政发〔2017〕15号),台州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为长42.7千米、宽30千米的矩形范围。
二、完善机制,加强机场净空保护规划管理。着力构建从规划编制、规划条件(建设项目选址)、工程建设许可到竣工规划核实的全过程机场净空保护规划管理机制。
(一)规划编制阶段:台州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净空保护区内的建筑限高(含施工高度)应满足机场净空限制高度要求,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选址通知书)阶段:
1、出具台州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选址通知书)时,建筑限高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机场净空保护限高要求。
2、台州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选址通知书)载明需要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取得民航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净空审核意见:
①位于端净空内:穿透起飞航径区1.2%坡度面、但不超过起飞爬升/进近坡度面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②位于侧净空内:在过渡面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以及其最高点在内水平面和锥形面以下15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③净空保护区内拟利用遮蔽原则建设的超高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④机场净空保护区外、机场基准点半径55公里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可能会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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