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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台州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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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ZJJC01-2019-0011

有 效 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亩均论英雄”改革决策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立分类分档、公开排序、动态管理的企业综合评价机制,配套实施差别化的资源要素配置政策,推进全市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县级主体和三级联动相结合、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相结合、因地制宜和分类施策相结合、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三)主要目标。

2019年,全市所有县(市、区)全面开展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制度,探索建立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制度相匹配的企业服务、资源要素配置、产业政策引导机制,全市服务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

二、建立健全综合评价体系

(一)明确分级实施主体。

市政府负责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本辖区内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

(二)统一界定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包括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开发和带有公益性质的企业)。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他重点行业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纳入评价范围。

(三)科学设置评价指标。

规范统一指标设置和数据口径,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行业,开展分地区分类分业评价。根据服务业企业是否占用土地情况分为占用土地类(含自有和租赁土地)和非占用土地类(主要为楼宇办公用地)两套综合评价体系。具体评价办法由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占用土地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包括增加值、税收实际贡献、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亩均年平均职工人数等六项指标。市级综合评价各项指标权重为:增加值(15%)、税收实际贡献(15%)、亩均增加值(20%)、亩均税收(20%)、全员劳动生产率(15%)、亩均年平均职工人数(15%)。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评价指标和调整权重。

非占用土地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包括增加值、税收实际贡献、年平均职工人数、全员劳动生产率等四项指标。市级综合评价各项指标权重为:增加值(25%)、税收实际贡献(25%)、年平均职工人数(15%)、全员劳动生产率(35%)。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评价指标和调整权重。

此外,数字经济、高技术、科技等领域的服务业企业还应包括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R&D人员占企业职工数比例、人均软件著作权数量等指标。高能耗、高水耗的服务业企业应增加电力、水等资源能耗指标。各县(市、区)也可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增加个性化指标,单项指标权重一般不超过35%。

(四)合理设置分类标准。

各地同类同业企业10家以上原则上需进行分类分业排序,评价结果可分为A、B、C、D四档。其中,A档企业为优先发展类、B档企业为提升发展类、C档企业为调控帮扶类、D档企业为倒逼整治类。各地可根据实际对A、B、C、D四档比例进行调整,原则上A档企业占比不超过10%、D档企业占比不超过5%。市级综合评价分档比例:A档企业占比10%、B档企业占比60%、C档企业占比25%、D档企业占比5%。

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大、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示范作用强的企业,各地可视情况酌情予以加分。对新设立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内的企业可设置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各地可将吸纳就业、企业上市挂牌和科技创新(如科技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等作为评价结果提档升级的参考指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定档、提档、加分和降档的具体条件。

(五)规范设置取数标准。

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清查、统计、报送等工作。数据获取可采取企业申报和部门复核、指导相结合,其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复核企业用地数据;税务部门负责复核企业税收数据;统计部门负责核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增加值、营业收入、年平均职工人数、R&D经费支出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等数据及企业行业分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建设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规范要求将综合评价有关数据导入平台,保证基础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更新和共享。各地于每年6月底前,对企业上年度基础数据进行汇总,经审核后上报;市级各部门对上报的数据是否符合取数规范标准进行指导。

(六)公布综合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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