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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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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ZJJC1620190004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集聚区管委会,台州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切实改善和服务民生,加快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问题为导向,以房屋使用安全为前提,以满足广大居民尤其是老年居民便利出行为目标,积极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补足民生短板,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业主主体,社区主导。发挥住宅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由业主决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工作。

(二)政府引导,试点带动。发挥政府引导推动作用,通过财政补助调动业主积极性。采取“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工作方式,通过试点效应,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加装电梯工作,使加装电梯工作真正落地,惠及民生。

(三)部门联动,简化审批。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加强联动,化繁为简,简化电梯加装报批验收程序,真正方便广大业主办理电梯加装手续。

(四)统筹兼顾,安全第一。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因地制宜形成合理可行的电梯加装方案;改造过程中始终要把房屋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三、明确责任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安装行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也可以以住宅小区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幢或小区为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本幢或本小区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署“加装电梯协议书”;以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经该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并签署“加装电梯协议书”;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委托业主委员会、电梯生产企业等其他单位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业主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可以根据约定代表申请人开展以下工作:

(一)向属地建设部门依法提出申请;

(二)征求业主意见,和电梯生产、设计、施工等企业签订委托合同;

(三)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四、明确加装条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列入负面清单管理的既有住宅不纳入或有条件纳入(附件1);

(二)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签订“加装电梯协议书”。“加装电梯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加装电梯工程建设、设备购置安装费用预算及资金筹集、分担方案;

2.电梯运行(含能耗、保险)、维护保养、维修更新等费用分担方案;

3.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

(三)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经公示且无异议。由申请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使用安全是否受到影响,加装是否可靠等进行分析,并提出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应当在本住宅小区、本幢、本单元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公示时应当同时公开异议受理电话;

(四)申请人委托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

五、明确程序要求

申请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加装电梯的,应当向属地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签署的“加装电梯协议书”和签署意见的相关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2.加装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文本、施工图纸;

3.公示情况及无异议的承诺。

(二)联合审查。建设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供电等部门发出并联审查意见书(附件2),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并联审查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加盖本部门公章后反馈给建设部门。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应当注明“同意”或“不同意”;未表达明确态度的,建设部门可以退回要求重新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时间不再延长;相关部门不同意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建设部门在综合本部门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供电等部门审查意见后,作出联合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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