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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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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台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研究制定了《台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台州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8日

台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台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推进全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6〕9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由市政府主导设立,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市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在我市聚集。

第三条   市政府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充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展战略,推动创业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市政府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原则上包括基金管理(或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三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根据基金实际运作需要,可增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托管银行等架构。

第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决定基金的发展方向,负责根据国家和我市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市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决定基金子基金的设立和退出清算,决定直投项目的投资决策,决定基金让利项目的投资决策等。

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基金管理委员会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组织基金管理委员会对投资项目或设立子基金进行审议决策,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基金法人机构主要职责:由市财政局授权已有或新设的国有独资企业或事业法人代行出资人职责,作为基金法人机构履行职责:负责基金的设立、组建等具体事务;负责基金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编制基金资金使用年度预算安排,做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等。

第七条   基金运营机构主要职责:负责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并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和基金法人机构的委托,负责收集和汇总产业基金投资合作意向并进行筛选,开展对拟合作项目的前期洽谈、管理运作、基金退出等具体事项,定期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对产业基金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对市政府产业基金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和考核评价,并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方向,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参与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和行业监管。

第十条  基金监管部门主要职责:金融、国资、审计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政府产业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

第三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一条   市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市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我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二条   市政府产业基金重点投向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教育文化等产业,推进重点领域转型升级,并适时作出调整。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限制行业。

第十三条  市政府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不得投资公开交易类的股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4.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运营机构和运作模式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一般以母基金的形式通过设立“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对于少量重大项目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运作。同时鼓励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1.“子基金”模式,指市政府产业基金与省、县(市、区)政府、社会资本合资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设立“天使基金”、“风险基金”、“定向基金”、“区域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种“子基金”投资模式。

2. “直接投资”模式,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产业资金和投资对象,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跟进投资、参与定向增发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直接投资的项目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

第十五条  市政府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10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2. 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 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 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天使基金”管理机构可不受上述条件1的限制。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子基金”模式的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根据项目性质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确定。

第五章  基金设立和资金募集

第十七条   市政府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为财政出资,且政府产业基金和子基金必须达到一定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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