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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 ZJJC01-2018-0053 | 有 效 性: | 有效 |
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渔业是我市乡村振兴的优势产业,同时也是高风险行业。加强渔船综合管理改革,对于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渔业领域的具体实践、加快实施渔业渔区振兴战略、促进现代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多年努力,特别是渔场修复振兴和“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的持续推进,我市渔业资源管理和安全管理取得较大进展,但是由于船东船长安全意识淡薄、部门监管能力较弱、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作用有限等,渔船安全生产和渔业资源形势依然严峻。为推动国家渔船综合管理改革试验基地建设,预防和遏制渔船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渔场修复振兴,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提升监管能力
(一)探索建立渔港“港长制”。
着力压实渔港综合管理主体责任,创新渔港综合管理体制机制,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总体原则,市级设立渔港“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渔船等级建立健全县乡两级渔港“港长”组织体系,构建“县域统筹、分级运行、综合管理、全域覆盖”的渔港管理新模式。强化渔港综合监管,统筹加强渔业资源管理、渔船安全管理、渔港水域生态保护与渔港经营管理,全面提升依港管理能力,打造文明渔港、生态渔港、绿色渔港,实现依港管船、依港管人、依港管渔获物。
(二)建设渔港综合管理站。
重点加强全市11个综合型渔港管理站建设,推进渔港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拓展渔港管理站的全域辐射功能。推动渔船监管关口前移,整合渔政、公安(边防)、乡镇(街道)等管理力量,探索渔港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实行驻港监管。推进管理要素向渔港集聚,打造集违法违规处理、涉渔许可办理、涉渔纠纷调处、渔船检验登记、船员管理培训、渔船安全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管理服务中心。
(三)运维渔船渔港综合管理系统。
构建数据应用、技术支撑有机结合的市县两级渔船应急指挥体系,推进市县乡三级应急联动机制、渔船安全预警预判机制、渔船动态干预机制建设,统筹抓好组织、研判、指挥、协调渔船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重点加强恶劣天气生产、单船作业生产、渔船海上离线、渔船夜间回港、超航区生产、敏感水域生产等六类事故易发多发渔船的动态监管,全面提升渔船综合监管效能。强化渔船安全闭环管理,打破渔船检验、船舶登记、船员培训、执法检查、动态信息核查、许可证发放等环节的隔阂,建立综合协调、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加强渔船挂靠、交易、租赁环节治理,实行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号等各环节联动的闭环监管,形成渔船监管合力。
(四)推进渔船基础装备建设。
及时升级渔船北斗定位系统和AIS系统终端功能,协调加强AIS使用与维修行业监管,实现渔船全天候、全时段、全区域管控。全面实施“宽带入海”,加快推进渔船卫星电话及卫星宽带终端建设,着力破解语音、图文、视频等通信瓶颈。加速开展重点渔船视频监控“海上天网”工程建设,实现随时调阅渔船适航状况、作业情况和现场应急处置等情况视频,大力提升渔船装备现代化、信息化水平。
二、强化属地管理职能
(五)加强渔船网格化管理。
完善渔船“定人联船”“监护人”制度,构建渔船网格化管理新格局。属地乡镇(街道)和渔船基层管理组织是“定人联船”的联系人,完善“定向”互通联系、提醒、检查、督促、指导等职能;渔民家属和不出海船东是渔船的“监护人”,通过亲情呼唤,提醒船长船员增强渔船安全防范意识。强化异地渔船停泊港管理,明确渔船船籍港和停泊港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安全服务、应急调度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和服务缺位。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持续开展全国、省“平安渔业示范县”“全国文明渔港”创建。
(六)推进渔船管理基层组织建设。
深入推进渔业公司(合作社)整合重组,健全运营资质、管理职责和运行机制,完善考核评估和奖惩机制,切实解决渔船安全管理“低、小、散、弱”等突出问题,促进规范化、规模化经营,使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成为渔船管理的“桥头堡”,打通渔船管理的“最后一海里”。鼓励引导渔船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积极推进渔船通过股份、兼并等形式组建捕捞公司。积极培育渔船管理第三方组织,完善渔船安全评估、渔船安全检查、风险防范咨询、捕捞生产监理等功能,提高渔船社会化管理水平。
(七)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素质。
全面加强船东船长、职务船员、普通船员、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引导长期在台州入渔的外地务工人员参加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的考试培训。重点做好商渔船碰撞防范工作,积极开展有关安全培训,提升渔船船员对沿海习惯航路和商船航行特点的熟悉程度。整合提升涉渔培训机构,探索船员培训新模式,保证渔业船员培训质量,严格落实渔业船员配员标准,确保船员持证上岗作业。全面整治规范涉渔船员中介市场,探索建立船员管理信息系统,不断促进船员市场规范化。
(八)规范乡镇(街道)船舶管理。
按照疏堵结合、分类处置原则,对长期存在的生产生活所必需的沿海小型无证船舶,由乡镇(街道)纳管,渔业、海事、港航、公安(边防)等部门配合,实施组织化、规范化管理。纳管船舶不得违法从事捕捞作业、生产,一经发现,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涉渔“三无”船舶,按《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要求予以处置。
三、压实渔船主体责任
(九)全面开展严管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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