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统一编号:ZJJC21-2020-0001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明确的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政府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发〔2019〕7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取消后政策衔接
自国办发〔2019〕42号文发布之日起,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原油销售、仓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领审核转报事项,不再受理上述经营资格证书的变更及注(撤)销审核转报,现有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再收回。
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税务、气象、计量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无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消防、生态环境、气象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内容及职责
(一)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全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和市本级加油站布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核定新增(调整)加油站布点规划;负责核发、变更、注(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负责全市成品油零售市场运行及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负责市本级加油站新建项目土地招拍挂预核准;负责市本级加油站规划实施确认;负责组织市本级加油站综合竣工验收;负责市本级成品油零售经营年检。
(二)县(市)商务局:负责提出辖区内加油站布点规划及新增(调整)申请;负责辖区内加油站选址实地踏勘、设置间距审定、新建项目土地招拍挂预核准、组织综合竣工验收;负责当地加油站规划实施确认;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变更及注(撤)销审核和年检;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市场运行及经营企业监督管理。
(三)三区商务局、集聚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辖区内加油站布点规划方案及新增(调整)申请;负责辖区内加油站选址实地踏勘、设置间距审定;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变更及注(撤)销审核;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市场运行及经营企业监督管理。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主要环节
(一)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编制及调整。加油站(点、船)规划是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重要依据,要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原则上每5年组织编制全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加强规划与国家标准衔接,按照加油站建设管理相关要求,紧密衔接国土空间发展、综合交通等规划,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经实地踏勘,将符合设置间距要求的规划布点,纳入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规划发布实施前报省商务厅备案。强化规划实施和动态管理,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适应经济和交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对规划布点进行适当调整。
(二)规划实施确认和综合竣工验收。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企业合法取得土地后,应当向市或县(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划实施确认所需申请材料(见附件2),取得市或县(市)商务局出具的规划实施确认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市、县(市)商务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按“最多跑一次“要求,在规定工作日内下达确认文件,明确加油站名称、地址、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完成时限等相关要求.规划确认文件原则上有效期2年,经营企业取得土地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的经申请可视情延期。加油站规划实施确认下达前,应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县(市)商务局确认文件报市商务局备案。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生态环境、气象、市场监管等部门验收,并取得相应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后,市或县(市)商务局按照《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有关规定组织综合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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