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市本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现将《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6日
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台政办发〔2018〕7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指对市本级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资金来源审核、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建设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其他监管资金比照政府性资金管理。
自筹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包括: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除政府性资金外)、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等。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和公建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基础工作。包括:建立、健全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资金支付,按规定账务处理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绩效管理,办理资产交付及其他工作。
第二章 项目预算前期管理
第四条 市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前应当征询市财政局意见。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结合项目报批,对新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筹资合规性等,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必要条件。
第六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在决策阶段,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并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落实和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浙财建〔2018〕104号)规定,明确建设资金来源。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举债的,应当由财政部门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筹集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非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债务性资金作为资金来源。禁止通过融资平台单位、国有企业等违法违规融资,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对确需通过举借政府债务建设的项目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制定资金(融资)平衡方案,并出具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评估报告。PPP项目还须提供项目资本金部分的出资说明和财政承受能力分析材料。
第七条 市财政局在财政专项性支出项目库中单设基本建设项目库,在市发改委下达受理通知书(或批复项目建议书)后,由建设单位将项目情况录入项目库,未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基建资金。
第八条 市政府决定开展技术前期工作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需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根据《台州市本级重大项目前期和重大规划经费管理办法》(台财经发〔2019〕41号),在总额控制的前提下统筹安排。
第三章 预算安排
第九条 政府投资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出。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者投资概算核定后,方可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基本建设政府投资年度预算。
第十条 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绩效优先的原则,在保障各领域刚性支出的前提下,结合下一年可用财力,并参考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坚持保续建、保重点,合理确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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