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台公办〔2020〕2号
台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7〕13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不断提高我市新型城镇化率,在严格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33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放开城镇地区落户限制
(一)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或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的人员,可以申请在房屋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二)租赁在本市城镇地区合法住宅用房,且居住登记连续满2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在现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三)参加本地城镇社会保险连续满1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就业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四)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可以申请在就业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五)台州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申请在就业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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