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规范台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运作,落实政府产业基金2.0版要求,现将重新制定的《台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2019年9月28日
台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台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6〕93号)、《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市政府产业基金)由市政府主导设立,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创业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市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在我市聚集。
第三条 市政府产业基金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府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充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展战略。
第二章 基金设立和资金募集
第四条 市政府产业基金由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编制产业母基金组建或增资方案(见附件1、2),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组建市政府产业基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组织架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独资除外)、基金章程、委托运营协议;
2.基金出资人应根据基金规模明确各自的出资额,并承诺出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3.基金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市政府单独设立产业基金,首期总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下同),集合所属县市共同设立的,首期总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亿元。
第六条 市政府产业基金采取与省、县(市、区)政府合资设立政府子基金的,出资资金可一次或分期到位,并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出资资金分期到位的,首期出资资金应不少于基金总规模的40%,其余资金可根据首期到位资金运行情况分步到位。基金规模可经程序审批后扩大。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市政府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原则上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三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根据基金实际运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可根据其功能特点和运作管理要求相应确定。
第八条 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决定市政府产业基金的发展方向,负责根据国家、省和我市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市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负责决策和协调主题基金组建、子基金设立、直投项目、重大项目投资、基金退出和让利等其它重大事项,审议基金年度报告。
设立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基金管委会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组织基金管委会进行审议决策,负责对项目投资方案进行立项,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对市政府产业基金进行考核评价。
第九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已有或新设的国有独资企业或事业法人代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代出资人”),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对市政府产业基金的财务监管,并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研究提出主题基金组建方案及项目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直投项目)方案;定期推荐重大投资项目,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参与基金投资决策,对投资项目进行考核评价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 代出资人主要职责:负责组建基金法人机构,聘用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二条 基金法人机构主要职责:基金法人机构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负责按照基金管委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组织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加强对基金日常运作的监督管理,与聘用的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对立项项目及投资方案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按照基金管委会审议确定的投资方案,进行入股谈判、签订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定期向代出资人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四条 基金监管部门主要职责:金融、国资、审计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市政府产业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
第四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五条 市政府产业基金重点投向七大千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乡村振兴、教育文化等产业领域,并根据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适时做出调整。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省和市限制行业。
第十六条 市政府产业基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经基金管委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十七条 市政府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一般应通过公开方式选聘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对受托管理的专业投资机构有特殊要求的,由方案提出部门明确具体条件,会同基金法人机构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第五章 运作模式
第十八条 市政府产业基金一般以母基金的形式发起组建主题基金,由行业主管部门围绕政府关注重点领域,结合政策引导目标及主管行业特点提出主题基金组建方案(见附件3),由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主题基金通过设立“子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对于少量重大项目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运作,同时鼓励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二十条 “子基金”模式,指市政府产业基金与省、县(市、区)政府、社会资本合资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设立“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各种“子基金”模式投资项目。市政府产业基金与县(市、区)政府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市政府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市县政府合计出资的40%;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市县政府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且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市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政府出资金额。
1.“定向基金”是指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以市内特定重大产业项目为投资标的的子基金。定向基金出资结构中,与产业项目方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定向基金规模的20%,特别重大项目经基金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规模及出资比例限制。
2.“非定向基金”是指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子基金。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0%。行业主管部门在主题基金方案中应明确非定向基金投资台州市内项目金额(倍数)。
第二十一条 “直接投资”模式,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产业资金和投资对象,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跟进投资、参与定向增发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市政府产业基金在直投项目中占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直接投资的项目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子基金”模式的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根据项目性质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确定。
第六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产业基金投资决策一般程序为:项目提出(征集)、项目初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基金管委会审议、公示、组织实施等。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政策目标及主管行业特点,面向县(市、区)政府及社会征集投资意向,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具体项目投资方案。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投资方案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交由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投资建议书,对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让利措施、退出方式等提出具体建议。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投资方案,结合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的尽调报告和投资建议书,提请基金管委会进行审议决策。基金管委会会议由基金管委会主任或其授权相关人员主持,必要时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和外部专家参加并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十七条 经审议通过或批准的项目投资方案,在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和有关行业主管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基金管理机构与相关合作方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正式签署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投资方案经批准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的章程或协议,导致投资方案无法实施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在1个月内及时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终止投资情况,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向基金管委会报批。
第七章 基金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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